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部授疾字第1030101132號公告修正「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」,第四類傳染病「流感併發症」名稱修正為「流感併發重症」,調整通報對象為需加護病房治療或死亡者。
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「傳染病防治法」,茲將「麻疹」修正為第二類傳染病。
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「傳染病防治法」,茲將「登革熱」修正為第二類傳染病。
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「傳染病防治法」,茲將「日本腦炎」修正為第三類傳染病。